10.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以聚丙烯腈纤维、改性聚酯纤维、聚酰胺纤维、聚乙烯醇纤维和聚丙烯纤维配制的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或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10.1.2 当需采用其他品种合成纤维替代时,其安全性鉴定的指标不应低于被替代的纤维。
10.1.3 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或砂浆主要用于下列场合:
1 防止新增混凝土或砂浆的早期塑性收缩开裂;
2 限制新增混凝土或砂浆在使用过程中的干缩裂缝和温度裂缝;
3 增强新增混凝土或砂浆的弯曲韧性、耐冲击性和耐疲劳能力;
4 提高混凝土或砂浆的抗渗性和抗冻性。
当用于结构增韧、增强目的时,应采用聚丙烯腈纤维、改性聚酯纤维、聚酰胺纤维和聚乙烯醇纤维;当仅用于限裂目的时,还可采用聚丙烯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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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