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承重结构用的芳纶纤维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模量不得低于8.0×104MPa;
2 饱和含水率不得大于4.5%。
8.3.2 芳纶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Ⅰ级和Ⅱ级。安全性鉴定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3.3 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前,应先对送检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
1 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 应通过测定芳纶纤维的饱和含水率,以确认该材料型号的可信性;
3 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的可靠性。
8.3.4 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表8.3.4 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标准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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